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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城**室。2018年12月17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任负责人的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包了唐县羊角乡贯村的道路硬化工程。同年8月15日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于同年年底由羊角乡财政所支付给该公司,但刘某甲收到工程款后一直逃避支付刘某乙等1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9560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6月30日,刘某甲亲属将所欠劳动报酬及赔偿款共110000元支付给刘某乙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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