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新吴区**村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2017年9月份开始承包洞口县邵怀高速公路**采石场,在承包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该厂员工工资发放工作。因生产管理等综合因素,于2018年2月至4月之间,共拖欠该厂员工刘某乙等11人工资57791元钱(其中岳某某7200元,岳克芝5850元,刘某乙5860元,刘某丙2700元,熊某某2700元,王某某5500元,余某甲5500元,汪某某4931元,陶某某5850元,余某乙5850元,张某某5850元)。被告人刘某甲拒不支付上述员工的工资并逃逸。该石场员工刘某乙等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洞口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洞口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对刘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但一直无法找到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9月16日洞口县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移交洞口县公安局办理。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将被告人刘某甲网上追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并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汪某某、陶某某、余某甲、岳某某、张某某、余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洞人社监令字(2019)13号)、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洞人社监移字(2019)3号)及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
6、刘某乙等人的领条;
7、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
8、洞口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9、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峻
检察官助理:李小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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