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高渠乡**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次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与乌达区碧海花园二期2#3#5#6#住宅及商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刘某乙签订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依据乌海市鼎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乌达区碧海花苑2#3#5#6#住宅楼及商铺工程量及价格核算书》,刘某甲共完成工程造价1228248.83元。刘某乙于2018年7月29日至同年11月9日累计支付刘某甲1323433元,已超额支付95184.17元。2018年12月17日,乌达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刘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但刘某甲依然拒不支付33名工人共计335684元的工资款。2019年1月,在劳动部门介入下,启动应急周转金49280元先行代付工人部分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工程合同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进富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 33568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9册、光盘8张、散页证据1份;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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