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承包了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转包给刘某乙的荆州**B地块1-3楼、5-7、10-11楼、幼儿园、配电房及周边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刘某甲承接该工程后,由其本人或通过程某甲先后聘请了刘某丙、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进场施工。2018年10月工程结束后至2019年初,刘某甲陆续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结清工程款,但刘某甲以其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几十万元工程款民事纠纷为由,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刘某丙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51580元,其中拖欠刘某丙3个月以上工资共计13875元。2019年9月10日,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荆区人社监改令[2019]10号),以在居住地张贴的方式留置送达,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责令刘某甲在送达之日5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工资,但刘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刘某丙等9人工资共计51580元,已将上述所欠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荆州市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荆区人社监改令[2019]10号)、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授权委托申请书、工程转让协议、刘某甲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工程结算书、转账明细、工程劳务施工作业合同、扣押决定书和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李某乙、余某某、刘某乙、帅某某、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蒋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湾**号,联系方式1887220****(妻子程某乙1510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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