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持有假币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星区**镇,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另处)、刘某丙(另处)、何某某(另处)一起,由刘某乙驾驶湘A5****别克牌轿车到贵州省赤水市元厚镇,趁元厚镇赶集之机,以买东西为名,使用假人民币换取真人民币,共使用2张后被巡逻民警查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面值100元疑似假人民币5张。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刘某乙驾驶的湘A5****别克牌轿车内搜查并扣押100元面额疑似假人民币107张(系被告人刘某甲持有);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100元面额疑似假人民币5张。

2019年12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赤水市支行对在刘某乙驾驶的湘A5****别克牌轿车内查获的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107张,全部系伪造币;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查获的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5张,全部系伪造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疑似假人民币等(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