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挪用公款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楼出租屋,原天水市秦城区**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1993年10月23日被经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批,因在逃被公安部通缉,2019年9月21日被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抓获,2019年10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秦州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秦州区监察委补充侦查,秦州区监察委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7月下旬,时任天水市秦城区**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刘某甲欲在上海做一笔彩电生意,因缺少资金,便与其兄刘某乙及时任天水市**厂厂长李某某(已判决)、**银行天水支行**科科长雷某某(已判决)商议贷款事宜。经商定,李某某以天水**厂购买出口产品原材料为名,于1992年7月28日向**银行天水支行申请贷款150万元,雷某某积极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当日将150万元贷款拨付天水**厂账户。次日经李某某同意、雷某某签字将贷款全部转入刘某甲名下的天水市秦城区**公司账户。同年30日,雷某某以“还款”名义将其中49万元转入刘某甲个人信用卡供刘使用,1万元支付**公司运费和货款,剩余100万元办成汇票,后由李某某派人带汇票到上海监督刘某甲使用。因彩电生意未做成,派去的人将汇票带回并转入天水市**厂银行账户。1992年9月,经雷某某、刘某乙多次与李某某协商,李某某又以“购货”为名将上述100万元中的50万办成汇票再次派人送往上海供刘某甲使用,剩余50万元于1992年10月22日被**银行天水支行收回,归还了部分贷款。刘某甲对剩余105万元贷款(含利息5万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天水市秦城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天水**厂厂长李某某、原**银行天水支行**科科长雷某某等人共同预谋,利用李某某、雷某某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贷款150万元供其私有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