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9年4月份的某天,被告人刘某甲以5500元的价格从同村人张某甲处收购张某乙家被盗的3件黄檀原木树段,后其将其中1件原木树段以2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钟某某。
约十日后,经张某甲介绍,张某乙找到刘某甲,欲将在高某某家盗得的13件物品出售给刘某甲,刘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1件黄檀原木树段、安排将另外12件木制工艺品存放在其朋友刘某乙家。之后,刘某甲帮忙介绍钟某某来购买上述物品,但未出售成功。
2019年7月2日,刘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依法从刘某甲家中搜出张某乙家被盗原木树段2件,依法从刘某乙家搜出高某某家被盗黄檀原木树段1件、木制工艺品12件。
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从刘某甲家搜出的2件原木树段价值人民币2190元,从刘某乙家搜出的13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600元(其中收购的原木树段价值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乙家被盗原木树段2件,高某某家被盗原木树段1件、木制工艺品12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账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刘某乙、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材质树种认定调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镇**村**队,联系电话1889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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