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90********,汉族,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七里**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精神病鉴定恢复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其父亲刘某乙曾与衡阳市蒸湘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且认为其父亲最近心情不好是因为乡政府拆迁的事情所致,于是萌生去找**镇政府的领导讨要说法的念头。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镇**街的一家电动车店内花费14元购买了一瓶1.5L矿泉水瓶装的汽油,之后被告人刘某甲拿着汽油到**镇政府办公楼二楼准备找领导讨要说法,但因办公室门都是关着的,被告人刘某甲便萌生了纵火的想法,随即将汽油全部倒在了**镇党委副书记周某甲的办公室门口,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引燃,之后从政府大楼离开。不久后,政府值班人员李某甲及周某乙发现起火,立即将火势扑灭并报警,火势造成周某甲副书记的办公室大门、沙发、墙壁以及走廊墙壁、地板砖等被损坏,经价格认定,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为5685元。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打110报警称自己纵火。17时许,**派出所民警出警至**镇政府了解情况,被告人刘某甲也来到**镇政府查看火势,并向民警承认是其放的火,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接受调查。
2020年8月10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照片、雨母山派出所接处警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查询单、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0]A099号价格认定书、毛发筛查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号、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汽油在政府办公楼放火,造成了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因火势及时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检察官助理:罗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