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县**乡**村**庄刘某乙家东边的南北水泥路上,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发生厮打,刘某甲将张某某推到在地压在张某某身上,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泽远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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