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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亲兄弟关系。以方因腾门房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6月25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办事处**村**河刘某甲家中,刘某乙要求刘某甲腾出门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刘某甲用拳头朝刘某乙面部打了一拳,刘某乙用手拽住刘某甲的衣服领,用手抓、挠刘某甲的脖子,刘某甲用脚朝刘某乙身体踹了一下,将刘某乙踹倒在台阶上,又上前用手打了刘某乙两记耳光。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作开的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左肩关节脱位、左肩肩袖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丙、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讯问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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