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200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6时许,乐东县**镇**村**队村民刘某乙邀请被害人卢某甲和卢某乙二人到家中喝酒。席间,卢某甲醉酒与刘某乙的儿子被告人刘某甲发生口角引起冲突,刘某甲见卢某甲掏出小刀,遂从家门口附近拾一根木棍冲到桌前殴打卢某甲的头部,刘某乙夫妻二人闻讯而至并与在场的卢某乙一同上前阻拦刘某甲,刘某甲挣脱并继续用木棍殴打卢某甲的左手臂和肩膀处,致其手臂骨折。见卢某甲求饶后刘某甲停手。经法医鉴定,卢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
2.证人卢某乙、刘某乙、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A-149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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