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中午,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丙因道路堆土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争执,刘某乙被刘某甲用蹬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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