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因停车纠纷,被告人刘某甲与本村的刘某乙、李某某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致刘某乙六颗牙齿脱落,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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