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兴宁市**镇**村**号,住兴宁市**镇**村**号,于199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老婆石某某因女儿刘某乙从揭西带二个小孩回到娘家,便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某甲回家吃饭,被告人刘某甲于19时许回到家中,石某某一直对被告人刘某甲唠叨说:外面有别的女人了就不回来了,被告人刘某甲就拿起塑料菜篮扔向石某某头部,刘某乙见状也与被告人刘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冲突,被告人刘某甲将饭桌掀翻。冲突过后,刘某乙在二楼客厅安慰小孩,石某某在一楼清理破碎的玻璃后也来到二楼,被告人刘某甲吵完架烦燥想离开,便收拾衣服从客厅走出门坪去开车,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其本人的**牌粤M*****小货车先退了一下停住,然后猛踩油门向前撞向客厅,将客厅的铁门撞开后撞向站在客厅中央的石某某,石某某被撞弹起来后倒在地上,坐在沙发上的刘某乙右手上臂被撞肿,被告人刘某甲刹住车又后退一下将车停在客厅,并说:“这回就撞死你来”,然后下车站在现场。刘某乙即将石某某扶起坐在沙发上,后带石某某到平远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赴现场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力东
检察官助理 李宇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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