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被捕前住扎鲁特旗**镇**小区南侧平房,2020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扎鲁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53分,在扎鲁特旗**镇“**彩钢”门口,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别车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住院。2020年9月16日经扎鲁特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系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没款收据、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到案经过;
2.证人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扎鲁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扎)公(司)鉴(损伤)字【202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国 顺
检察官助理:斯琴塔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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