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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9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宝柱,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本村李某某曾因双方孩子闹矛盾一事存在纠纷,2019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家后门口又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后门口、堂屋内用菜刀将李某某的左肘关节后正中近端、左前臂桡侧、右前臂砍伤,致李某某双侧上肢皮肤裂伤,累计伤口长度达17.6cm。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木棍一根;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住院病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菜刀一把、木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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