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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李某某等人相约在叙永县**镇**村*组**号杨某某家协商土石方占地问题。因刘某甲系喝了酒后到杨某某家,李某某遂提出改日再商量,被告人刘某甲对此不满,与李某某的司机谢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甲跑到马路对面向李某某等人扔石头,并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哥哥刘某乙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在场参与占地协调的被害人吴某某上前劝阻,刘某甲用石头将吴某某后脑部砸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对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红梅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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