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路经同组村民张某甲住宅外毛公路时,张某甲因怀疑其儿媳刘某乙离家出走一事系被告人刘某甲拐卖而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持拳头、砖头等互殴,后被赶来的张某乙拉开,双方均受伤住院治疗。经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因外伤致左侧第7、第11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额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因外伤致右小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天全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4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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