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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社区****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在临泉县**街道办**医院南侧道路上,被告人刘某甲和工头杨某某因工资数额问题发生争执,二人相互辱骂后相互厮打。期间,刘某甲用砖块砸中杨某某腰部,杨某某用拳击打刘某甲面部,后刘某甲使用铁锨击打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甲赔偿杨某某5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社区**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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