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固镇县仲兴乡土楼村村民刘某乙家门前,因刘某丙与孟某某发生纠纷,遂上前殴打孟某某,致使被害人孟某某鼻部受伤。2020年10月26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孟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20年11月9日,当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孟某某已书面谅解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杨萌萌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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