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54********,汉族,初识字,务农,住来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2月14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来安县**镇**村**组因琐事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并撕打,撕打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携带的拐棍击打杨某某的腰部和腿部,造成杨某某的腰部和腿部多处受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下肢多处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木棍(长约1米)壹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孙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木棍(长约1米)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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