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5月26日被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粤AU****的小轿车(车内搭载其妻子和小孩)代其哥哥刘某乙巡查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的治安及环境等情况,当巡至**村泥粉厂门口时,该厂员工刘某丙等人看见被告人刘某甲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问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开车搭载其妻子和小孩离开后又独自开车返回现场巡查,刘某丙见状电话联系其大哥刘某丁、弟弟刘某戊到场。到场后三人手持铁水管等工具围堵被告人刘某甲,并敲打其驾驶的小轿车,于是被告人刘某甲在车内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哥哥刘某乙。刘某乙通知村民刘某己和汤某某去现场查看,两人驾驶粤AV****小轿车到达现场后,被害人刘某丁和刘某丙、刘某戊三人认为两人是被告人刘某甲叫来的同伙,于是三人便去围堵刘某己和汤某某。这时被告人刘某甲欲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丁见状上前拦截被告人刘某甲的小桥车。被告人刘某甲没有采取停车措施,继续启动汽车,导致其小桥车的右前轮碾压到被害人刘某丁右脚。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丁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右手软组织挫伤、右足内侧楔骨骨折及右足第二、三、四跖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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