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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8月18日,本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矛盾而引起口角纠纷后,在本区萝岗街水西“****集团有限公司”地铁七号线北站工地生活区内与被害人互殴,并在过程中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脸部,致被害人左眼周见5.5cm×3.5cm范围内淤血肿胀、左侧鼻梁稍肿胀且见一处0.5cm×0.5cm挫伤、右腕部见一处1.8×1.0cm擦伤、左侧鼻部及眶周内侧软组织肿胀、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左侧眼眶内侧壁及左侧筛窦窦壁多发骨折及左眼视力受损(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视力待复查)。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其罪行,并于同年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支付了被害人李某某相关的医药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拒绝再次接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且表示其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谅解书等书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9.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甄 迪 庚

                            检察官助理:王嘉滨   

2020年10 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生活区,联系电话:1592850****;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370900***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 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3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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