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乡**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陆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陆某某持钢管殴打被告人刘某甲,两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村308号士多店门前空地处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刘某甲在还击过程中持摩托车钥匙刺伤被害人陆某某的左眼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刘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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