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11980********,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阳朔县福利镇头坝村坝口附近,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甲捅伤,致使被害人张某甲左侧胸部刀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阳朔县福利镇头坝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微
检察官助理:胡松雨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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