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8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地界纠纷在本县**镇**村**组家门口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纠纷,后刘某甲持镰刀将李某甲右腿砍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刘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127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凯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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