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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城县,住大城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伟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许,在大城县**村村南小公路上,刘某乙(系被告人刘某甲之父)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在被劝开后,刘某乙打电话将被告人刘某甲叫到案发现场,刘某甲看到其父亲刘某乙挨打后对被害人蔡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蔡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伟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蔡东伟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贵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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