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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乡**村**村**街永安**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宁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邻里纠纷在宁某某**乡**村家门口发生厮打,刘某甲致刘某乙左髌骨骨折。经鉴定,刘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辨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93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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