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在文安县文安镇妇幼医院对面麻将馆二楼,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刘某甲先给了刘某乙一个嘴巴,后刘某甲用凳子砸刘某乙额头,致刘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就民事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与辩解;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全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动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合群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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