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3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昌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昌黎县**镇**村自家后门口处,与同村的刘某乙、刘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发生撕打,当费某某和刘某丁赶到现场欲劝解时,刘某甲又将费某某和刘某丁打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鉴定:刘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人费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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