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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月28日至3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因未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滕庄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上午 1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村进行输电工程施工时,**村民刘某乙以自家的坟地问题没有解决为由,阻扰刘某甲等人施工,后刘某乙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刘某乙倒地受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诉申请,调解书、收条,病历,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朱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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