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2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带其女朋友到其父亲位于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新村的家中吃饭一事,与被害人俞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甲在黄岩西城街道岙岸新村4幢旁边的空地上,用现场的一把木扫帚殴打被害人俞某某,致使被害人俞某某右侧股骨骨折和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俞某某二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原始伤情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金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方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86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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