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7********,黎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8 日凌晨04 时许,在昌江县**镇**村委会***村的自家烧烤园里,被告人刘某甲在该烧烤园的小棚内观看陈某某等人玩纸牌,被害人陈某某在玩牌过程中,说出“拿下***村”等语言,刘某甲听后不悦,便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接着就走到陈某某跟前双手将陈某某推出两米左右,紧接着刘某甲随手从身旁拿起一张红色塑料凳子砸向陈某某的头部,随即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伤情进行的鉴定意见为:陈某某右侧额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四角塑料凳壹张;
2. 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
3. 证人:邢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灵
书记员:王文瑶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昌江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88********。
2.案卷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四角塑料凳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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