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被告人刘某甲与本组村民李某甲等人同在村民杨某某家打麻将时,因被告人刘某甲未能及时结清赌资,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将李某甲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李某甲的胸腹部等处,致李某甲左侧胸部受伤,后双方被人拦开。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致其左侧胸部第3、4、 5 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费用4万元,李某甲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方某某、李某乙、左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 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 杨居源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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