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址娄底市娄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许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内,刘某乙与朱某甲双方因车辆相撞引发纠纷,刘某乙打电话要其亲属刘某丙来帮忙处理,随后刘某丙与刘某丁、刘某戊和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朱某甲的老公被害人朱某乙也赶到现场,朱某乙用手机在现场拍摄其家中车子受损情况时,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丁上前说这个是小问题,朱某乙就说了一句“你走开点,不要站在这里”,并用手推了刘某丁一下,将刘某丁推到了刘某甲的身上,刘某甲就冲过去打朱某乙,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甲没站稳倒在地上,朱某乙跟着倒在刘某甲身上,双方起来后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刘某甲将朱某乙摔到地上,造成朱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朱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 5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檀香山附近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及现场照片、病例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丙、刘某丁、李某某、朱某甲、赵某某、谢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禹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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