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家庭矛盾在司各庄镇**幼儿园附近对其岳父张某某进行踢踹,致张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现场勘验笔录、归案说明等;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