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顶郊菜市场发生争吵。被害人邓某某先推被告人刘某甲身体一下,后被告人刘某甲推了被害人邓某某一下,致使被害人邓某某向后摔倒在地上,腰背部和左手手腕受伤,被害人邓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双方又互相推打,随后被他人劝开。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依法传唤至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邓某某、杨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漳平市**路**号**幢**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监控录像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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