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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许,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内,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与被害人黄某甲因收垃圾一事发生争吵,刘某甲驾驶蒙G**号福特牌轿车来到现场,发现其父亲已经与黄某甲谈和,刘某甲便驾车准备离开,在该小区门口处时与被害人黄某甲及其亲属黄某乙发生口角,刘某甲驾车离开,在**小区东门**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后,掉头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门,开车故意撞向路边的黄某甲等人,黄某甲被撞后趴在车的引擎盖上,刘某甲驾车继续顶着黄某甲向前行驶四十余米,直至将黄某甲撞至路中间花池内车辆被迫停止。

经鉴定,黄某甲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左侧股骨及胫骨外侧髁骨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020年6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宫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黄某甲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询问及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临鉴字第**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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