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居委会**街**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街出租屋。因故意伤害,2019年11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驾驶车辆远光灯照射到莫忠甲、莫忠乙等人引发纠纷,莫忠甲等人将刘某甲打伤后离开。刘某甲、刘某乙与莫忠甲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乡**村村委会路口二次相遇引发纠纷后莫忠甲等人殴打刘某乙,刘某甲遂开车撞伤莫忠乙左腿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莫忠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吴某某、刘某乙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忠乙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莫忠乙伤情鉴定书;
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莫忠乙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 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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