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某、刘某乙一起检查刘某甲屋内污水来源。在刘某甲住宅后面坝子里,被告人刘某甲因强行搬移被害人蒲某某的柴禾,与蒲某某发争吵,继而相互殴打。殴打中,刘某甲、蒲某某受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蒲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甲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心华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0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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