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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号,住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0日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汪某甲以夫妻名义生活,并长期在外务工。2020年8月两人因存在矛盾先后从外地返回遵义市绥阳县**镇老家。2020年8月7日晚,刘某甲酒后见汪某甲出门,便携带剪刀跟随汪某甲来到田某某家,之后刘某甲喊汪某甲回家,汪某甲未答应,刘某甲便提起田某某家一根板凳向汪某甲砸去,汪某甲见状便跑出田某某家,刘某甲随后追赶,并在陈某甲家水稻田附近追上汪某甲,二人抓扯中一同掉到陈某甲家水稻田里,刘某甲便对汪某甲抓打,汪某甲在反抗过程中将刘某甲手掌划伤,刘某甲随即使用剪刀向汪某甲刺去,直至陈某甲、田某某等人赶到,之后刘某甲便返回家中,陈某甲、田某某等人将汪某甲从水稻田里抬到刘某丙家院坝,并喊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帮助汪某甲冲洗、换上了干净的衣服,120赶到后检查发现汪某甲已无生命特征。随后刘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甲系被他人刺伤右膝内侧致右股动脉裂断急性大失血引起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尸检照片、120出诊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绥)公(司)鉴(法病)字[2020]30号鉴定书、(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960号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秦伟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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