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铁力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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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行政拘留(√) |
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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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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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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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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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刘某乙因被害人马某某挑唆其二人夫妻关系一事发生争执,刘某乙找到马某某后,与其在桃山派出所发生争吵,刘某甲得知后赶到派出所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击打马某某面部一拳,致马某某鼻部受伤。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马某某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刘某甲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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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书证 |
到案、抓获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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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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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就诊病历诊断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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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视频光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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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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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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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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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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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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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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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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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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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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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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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保忠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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