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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3********,汉族,大学本科,住吉林市丰满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28日18时许,在吉林市中心医院一号楼18层病房内,因家庭琐事,与其妹妹刘某乙、妹夫叶海涛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致被害人刘某乙左腕外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某某某、兰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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