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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因琐事在周至县**镇**村**门口,与同村刘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刘某丙砍伤,后逃离现场。经周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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