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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6********,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在安丘市**镇**村**区内,因琐事,刘某甲持木棍将刘某乙右腿部打伤。经鉴定,刘某乙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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