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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下午15时许,在凤阳县******队刘某乙家门口,被告人刘某甲看到刘某乙家的劈柴摆放在两家地平交界的地方,刘某甲就让刘某乙将劈柴给搬走,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人拉开,刘某乙母亲周某某看到刘某乙被刘某甲打,就说了刘某甲两句,被告人刘某甲到周某某面前,用手将周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左耻骨支骨折。

    2019年5月22日,经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7日,刘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孙某某、刘某丙、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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