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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路**巷**号1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时许,在界首市**期大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界首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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