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上午,周某甲与芦某某在芦某某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被芦某某丈夫刘某乙发现,刘某乙碍于颜面,让周某甲自行离开。次日中午12时许,刘某乙儿子刘某甲得知此事后,开车带刘某乙到霍邱县**乡**村**组周某甲家讨要说法。两人到周某甲家后,刘某甲、刘某乙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刘某甲情绪激动,遂从周某甲家菜篮里拿菜刀欲砍周某甲,被他人劝阻;后双方继续争吵,周某甲从家门前向北跑并用手机拨打电话,刘某乙见状上前欲夺周某甲手机,被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劝阻。此时刘某甲再次拿起菜刀追赶周某甲,并用刀砍击周某甲背部,致周某甲背部流血受伤。2020年3月22日,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背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18日,刘某甲支付周某甲医药费6173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丁、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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