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刘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3时许,证人苏某某酒后在防城港市**区**路**KTV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其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刘某甲持刀捅了林某某三刀。林某某跑进**KTV将被打的事情告诉被害人某某某等人,某某某等人随即出到KTV门口进行劝架,证人叶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接到林某某的电话后也赶到现场。随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某甲等人将林某某按倒在地并持续殴打。冲突中,刘某甲持刀将某某某的肩膀捅伤,并持刀抵住被害人廖某某的脖子,其后刘某甲又将被害人何某甲的腹部捅伤。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某某某、廖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迹样本、带血纸巾、人字拖鞋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收据、何某甲出入院及手术记录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周某某、彭某某、何某乙、叶某某、黄某某、刘某乙、何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某某某、何某甲、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名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二名被害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培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