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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退耕还林款和低保款未发放到位,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村村会计刘某乙家找其理论,二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期间刘某甲用拳头将刘某乙胸部殴打致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候某某等人的证言;4.抓获经过、病历等书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长海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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